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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政协委员钟茂初: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普惠政策
发布者: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22-03-15

全国政协委员、皇冠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提出,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发放育儿补贴金、延长生育假等鼓励生育政策,但同时存在“政策部门请客,用人单位买单”,加重企事业单位用人成本,对此他建议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普惠政策。
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政策,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。国务院相关文件也提出,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,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,推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支持政策,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、养育、教育负担。

钟茂初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,比如挤占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奖励生育,将普通民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作为资源,让生育子女家庭处于优先位;只对生育阶段进行补助,缺乏对养育、教育阶段的长期补助。此外,目前各地政策不一,没有体现全国一致的普惠性生育政策。

他提出,政策部门应着重解决生育支持政策的非普惠性(只有少部分人群能够实际享受到政策实惠);出台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政策,解决生育支持政策加重用人单位负担问题;关注一体化减轻生育、养育、教育各阶段的家庭负担。

钟茂初说,要基于“降低抚养成本是提高生育率的根本有效政策”的理论与实践认知,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政策。

他建议实施普惠性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政策。对于一孩、二孩、三孩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,收入超过起征点的,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;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,则实行“负税收”政策,向其发放相应的生育补助金。为对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的成本进行合理扣除或补助。

钟茂初认为,这一政策符合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属性。将各地试行的生育奖励,统一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,便于全国统一政策、统一标准、统一管理。可避免各地因财政差异、城乡差异、户籍差异而形成的差别化政策。发放到18岁,可涵盖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。每孩每月1000元左右的补助金,相比计划生育时期的独生子女费,按可比价格、收入水平对比,这一补助金额度并不高,“从中短期来看,生育补贴带来的消费效应可以弥补这一财政支出;从中长期来看,人口红利远超这一财政支出。”

在实施减轻企事业用人单位生育相关负担的财税政策方面,他建议对于聘用生育期、养育期女性员工的企业,应实施税收优惠。对于国家政策规定而由企业担负的生育假、陪护假、生育津贴等,应纳入企业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核算范围,最大可能地降低企业相关负担。在女性孕育、生育、哺育的休假期间,其社会保障应由财政资金缴纳(无论是否被雇用,均计算工龄),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。推行全民普惠性的生育保险制度,改变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缴费的机制和路径。

为平衡人口生育、劳动力育成成本与人口红利的不对等问题,建议国家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政策机制,进行人口生育、劳动力育成方面的转移支付,即人口净流入、劳动力净流入地区向净流出地区进行合理的转移支付。

针对高学历群体婚育年龄偏大问题,他建议对在学期间生育的女性研究生,学习期限延长1-2年,国家财政承担相应费用和待遇。此政策可先行在女性博士研究生中试行,取得一定成效后,可进一步扩展到全部研究生群体。

 

来源: 《中国青年报》2022年3月4日第3版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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